東鳳鎮同安工業區1號路建設工程設計
疑問回復及澄清文件
一、疑問部分
1、請提供本項目的現狀地形圖、管線圖CAD版?
回復:可以提供,詳見附件。
2、請提供本項目招標內容具體選址范圍CAD版?
回復:可以提供,詳見附件。
3、《項目管理機構主要人員配置表》的人員中,如果有退休返聘人員,沒有社保證明,能否提供勞動合同及退休證?
回復:不能,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4、《項目管理機構主要人員配置表》的人員中,分支機構的社保證明是否有效?
回復:有效。
5、有些省份的職稱評審是按照大類評審,職稱證上的專業比較籠統,并不是細分專業。因此《項目管理機構主要人員配置表》的人員中,職稱專業是否可以按備注要求通過注冊證或畢業證來確認?
6、投標文件個人簽字一欄可以是否可以用個人電子簽章?
回復:可以。
7、關于招標文件第39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12. 項目管理機構基本要求”--“《項目管理機構主要人員配置表》”的人員配置要求有以下疑問:
①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及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于2024年05月14日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4部門關于開展道路工程等4個專業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執業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4〕2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于2024年06月03日發布《關于2024年第十一批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初始注冊審查意見的公示》,公示截止日期為2024年06月17日,而本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為2024年07月04日,鑒于無法預計第一批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初始注冊能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設計項目負責人要求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資格標準設定是否合適?抑或項目負責人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或“市政路橋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資格即可?
②招標文件第64頁“第五章 設計任務書”--“四、設計工作內容”--“6、交通工程”顯示本項目的交通工程設計服務內容僅為市政道路交通工程設計,屬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下屬的市政行業設計服務范疇,而城鄉(市)規劃類專業屬于自然資源部管轄服務范疇內的職稱專業,與本項目交通工程設計所需的專業知識等資格能力有嚴重偏離,根據招標文件“使用說明”--“四、本招標文件范本第三章規定的各評審因素的評審標準、分值和權重、定標規則等由招標人在不違反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自主確定。招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六)設定的技術、商務(資信)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規定,交通工程分項負責人要求具有“城鄉(市)規劃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該項技術條件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有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嫌疑。因此交通工程分項負責人具有“城鄉(市)規劃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或“市政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及交通工程專業學歷”更為符合本項目的交通工程設計服務內容要求。
③根據招標文件“使用說明”--“五、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設置說明”--“(一)資質條件:按與招標工程規模相符的最低資質設定,不得抬高標準。”,本項目最低資質要求為“市政行業(道路工程)專業工程設計乙級或以上資質”,沒有要求“市政行業(給水、排水)專業工程設計資質”,因此本項目的給排水工程分項負責人要求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排水)”存在資格標準設定過高的問題,根據招標文件“使用說明”--“四、...”--“(六)”,該項技術條件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有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嫌疑。所以給排水工程分項負責人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排水)”或“給排水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即可?
8、招標文件第54頁“第三章 評標辦法、定標規則”--“第二部分 定標規則”--“2. 定標因素”--“資信要素一覽表”中有“備注:2)企業同類工程業績的具體要求:(1)提供中標通知書......”,請問提供業績的中選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是否符合該項要求?
回復:符合要求,提供的中選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須經行政監督部門或當地交易中心備案(加蓋行政監督部門或當地交易中心公章或備案章)。若中選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上無行政監督部門或當地交易中心蓋章,可以提供行政監督部門或當地交易中心備案的證明文件或提供含有可供查詢的二維碼《中選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及查詢結果截圖、查詢路徑。
回復:可以。
10、本項目需要收取投標保證金,請問第70頁“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資格標函”目錄及正文是否可以刪除“七、投標保證金承諾書(如需)”?
回復:可以。
11、招標文件第76頁“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技術標函”--“技術標目錄”中有“一、基本資料”和“(三)投標人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正文內容格式無對應內容。請明確是否可以在正文加上“一、基本資料”和“(三)投標人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
回復:可以。
12、招標文件第80頁“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技術標函”--“(二)、項目管理機構”--“2.主要人員簡歷表”中“主要工作經歷”填寫的業績是否需要在簡歷表后提供證明資料?
回復:不需要。
13、關于中山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業務系統上傳投標文件時的系統上需要填寫的“工期、質量標準填報”和“項目管理機構”有以下疑問:
①“工期、質量標準填報”填寫板塊提示“工期及工程質量要求應與投標文件承諾書的內容相一致”,而招標文件第77頁“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技術標函”--“(一)投標承諾書”中無工程質量要求內容。請明確是否需要填寫,抑或根據第12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一)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3 質量標準”填寫,同時“工期要求”是否可根據“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一)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2 工期要求”填寫“設計周期:合同簽訂后60個日歷天;”,以及系統填寫內容是否作為否決性條款。
②“項目管理機構”填寫板塊中“現場主要施工人員明細表”有“項目經理”一欄,而本項目為設計項目,此處是否選擇設計項目負責人,工程分項負責人是否需在下方新增添加?同時請明確選擇及添加人員與否是否作為否決性條款?
回復:是,也可以在系統上新增添加,不作為否決性條款。
回復:可以提供地形圖,詳見附件;規劃紅線圖暫時沒有。
二、澄清部分
1、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一)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項目管理機構基本要求”修改為:《項目管理機構主要人員配置表》
序號 | 人員名稱 | 專業 | 備注 |
1 | 設計項目負責人 | 1人、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市政路橋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 提供畢業證、注冊證、職稱證、身份證、社保證明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
2 | 道路工程 分項負責人 | 1人、市政路橋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 提供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及社保證明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
3 | 交通工程分項負責人 | 1人、城鄉(市)規劃類(或市政類或交通工程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 提供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及社保證明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
4 | 給排水工程分項負責人 | 1人、給排水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 提供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及社保證明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
5 | 電氣工程分項負責人 | 1人、電氣類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 提供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及社保證明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
原招標文件與本文件有不符之處的,以本文件為準,本文件未涉及內容仍以原招標文件為準。
招標人:中山市東鳳鎮城市建設和管理局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海外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日期:2024年06月18日